丹尼斯羅德曼稅務案件是關於保密的

解決訴訟涉及稅收。 被告註銷了大部分和解,原告希望盡量減少他們面臨的任何稅收。 原告還希望盡量減少律師費對稅收的影響,這並不總是那麼容易。 根據案件的類型以及法律費用是按時間支付還是在和解時按意外情況支付,即使是這些稅務問題也可能令人惱火。 身體受傷的個人原告希望根據稅法第 104 條的規定,將他們的付款排除在收入之外。

被詐騙或財產損失的原告希望他們的追回可以被視為恢復他們丟失或損壞的財產,而不是作為應稅收入。 無論案件類型如何(合同、欺詐、知識產權,隨你便),原告還希望他們的多餘現金符合長期資本收益的條件。

幾代人以來,法律規定人身傷害賠償是免稅的。 然後,在 1996 年,對稅法第 104 條進行了修訂,規定必須有身體傷害或身體疾病才能免稅。 精神痛苦損害賠償是應納稅的,除非它們是由於身體受傷或身體疾病引起的。 1996 年的變化本應消除所有的困惑。 它沒有,如果有的話,還有更多。 從那以後,關於什麼是物理的,什麼不是物理的,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 許多稅務案件上法庭。

但在丹尼斯羅德曼之前,關於保密條款的稅收處理幾乎沒有爭議。 幾乎每份和解協議都有保密條款。 各方希望對細節保密。 然而在 阿莫斯訴專員, TC 備忘錄。 2003-329,稅務法院解決了保密付款是否對收到付款的原告徵稅。 從那以後,訴訟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應該如何寫保密條款一直很混亂。

丹尼斯·羅德曼 (Dennis Rodman) 在一場籃球比賽中站在場邊踢了阿莫斯先生的腹股溝。 阿莫斯短暫去了醫院,羅德曼給了他200,000萬美元。 但和解協議的一個關鍵特徵是保密性。 羅德曼為一個小碰撞支付了 200,000 美元,但嚴格保密是羅德曼付款的主要原因。 阿莫斯沒有繳稅,美國國稅局進行了審計,阿莫斯去了稅務法庭。

2003 年,稅務法庭表示,在 200,000 美元中,120,000 美元的和解金是針對阿莫斯聲稱的人身傷害 他受苦了。 然而,80,000 美元的餘額實際上是為了保密。 法院表示,這使其應納稅。 自從羅德曼與阿莫斯達成和解,以及阿莫斯的稅務案件以來,已經有很多年了。 雖然 阿* 獨特事實的案例使保密成為應稅項目,沒有重複這一點。 大多數稅務人員似乎並不擔心這一點——而且幾乎每項結算都具有保密性。 但是有些人已經為那些擔心的人提供了建議。

不同意在和解協議中保密. 這似乎不太實際。 和解中至少有一方幾乎總是想要保密。 要解決案件,您可能必須同意。

要求稅收補償. 同意保密,但讓被告賠償原告的稅務後果,盡量保證收益免稅。 這可能不切實際,因為被告可能不同意。

同意保密,但為該條款分配固定金額(最好是小額). 那樣的話,如果它是應稅的,這個理論就是這樣,它只是一個 數量。 在一百萬美元的重傷案件中,也許 5,000 美元的保密費就可以解決問題? 原告可能會欣然同意,認為對 5,000 美元徵稅沒什麼大不了的。 但是,聲明保密價值 5,000 美元的條款是否意味著原告可以上電視、談論它或寫一本書? 是被告的 太陽 向原告收取 5,000 美元的違約補救措施?

真正討價還價,並撥出一筆金額用於保密. 雙方可以嘗試就保密條款的相對價值進行討價還價。 但是,100,000 美元的保密金額是合理的。 也許是 200,000 美元? 稅務處理可能是這樣一個特定的保密金額可能使其徵稅。 此外,如果原告有意或無意地違約,那可能就是損害賠償。 根據條款的編寫方式,它可能是清算金額。

在大多數情況下,各方都希望保密。 保密性可能不是 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各方可以同意,他們應該同意。 甚至後-阿*, 分配的違約金是否應在原告收到時徵稅尚不完全清楚。 畢竟, 阿* 不是嚴重的傷害案例。 如果在解決災難性傷害案件(比如四肢癱瘓的原告的汽車翻車)時出現同樣的保密問題,則可能不會提起稅務案件。

這種情況下的損害賠償顯然是免稅的,只要沒有懲罰性損害賠償或利息,這些都是應納稅的。 如果沒有分配給機密的特定金額,稅收問題可能不會出現。 如果被告要求違約金保密條款,該金額是否應納稅? 也許吧,但仍然有可能將這種情況視為100%涉及身體傷害。

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robertwood/2022/11/14/dennis-rodman-tax-case-is-about-confidenti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