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投資者需要更好的公司稅務披露 - 第二部分

在第二部分中,我回顧了企業在海外低避稅天堂保護利潤的常用技術,以及為什麼 ESG 投資者可能希望通過管轄區數據推動更透明的管轄區。 我提出了一個關於此類披露應該是什麼樣子的暫定榜樣。

海外避稅

國外避難所的稅收惡作劇通常只有在舉行國會聽證會或破壞性事件(例如 天堂紙 發生黑客攻擊。 人們很少(如果有的話)通過公司 10-K 中的稅務腳註發現稅務惡作劇。

我發現與海外避稅有關的國會聽證會 1999年十一月2003年十一月 2005年XNUMX月2012年十一月. 主要由於此類聽證會、國會研究和黑客攻擊而曝光的公司稅濫用包括:

· Apple 的避稅措施 據《紐約時報》報導,在 74 年至 2009 年間,美國國稅局轉移了至少 2012 億美元。

· 耐克 據報導,已將大量利潤轉移到零稅百慕大。 使用的機制在擁有某種形式的知識產權 (IP) 的美國跨國公司中非常普遍。 耐克在其百慕大子公司註冊了與其標識、品牌和鞋類設計相關的知識產權。 該子公司使用“轉讓價格”向耐克在世界其他地區的子公司收取使用該知識產權的費用,從而使耐克實際上可以在其銷售產品的國家/地區繳納較少的稅款,並在其零稅百慕大子公司中積累利潤。

由於耐克的標誌和品牌沒有流動性市場,沒有人真正知道什麼轉讓價格是合適的,這樣海外子公司才能公平地補償持有知識產權的百慕大子公司。 因此,可以預期耐克百慕大將收取該範圍的較高端的轉讓價格。 最重要的是,營銷和品牌 IP 肯定是在美國這裡創建的,因為百慕大子公司很可能不僱用耐克的耐克頂級營銷經理。 我的猜測是,為耐克策劃廣告活動的廣告公司也不在百慕大。

· 谷歌的“荷蘭三明治”安排甚至幫助公司避免了海外避稅天堂愛爾蘭所徵收的低稅。 這始於將知識產權留在愛爾蘭並因此在該低稅子公司中積累收入的標準策略。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愛爾蘭預扣稅,谷歌都柏林部門的付款不會直接匯入百慕大。 相反,它們被改道至荷蘭,因為愛爾蘭稅法免除了其他歐盟成員國公司的某些特許權使用費。 這些費用首先流向荷蘭子公司 Google Netherlands Holdings BV,後者將幾乎所有的收款都支付給百慕大實體。 荷蘭子公司顯然沒有員工!

· 另外兩種常用的技術是 債務和收益剝離. 這個想法是在高稅收地區多藉錢,在低稅收地區少借錢。 因此,利潤可以從高稅制轉移到低稅制。 一種相關的做法是收益剝離,外國母公司可以向其美國子公司提供貸款。 或者,不受美國利息收入徵稅的無關外國借款人可能會向美國公司提供貸款。 因此,利息支出在高稅收美國司法管轄區入賬,而利息收入在低稅收外國司法管轄區收取。

· 另一種常用的技術是“勾選框”條款. 美國母公司在低稅國家的子公司可以貸款給其在高稅國家的子公司,利息可在美國稅收中扣除,因為高稅收國家承認該公司為獨立的公司。 通常,子公司在低稅國家/地區收到的利息將被視為被動收入或應繳納現行美國稅款的收入。

然而,根據勾選規則,高稅收公司可以通過在表格上逐字“勾選”來選擇被忽略為一個單獨的實體。 因此,從美國的角度來看,不會有利息收入支付,因為兩者是同一個實體。 一種 國會研究論文 建議也可以使用複選框和類似的混合實體操作來避免其他類型的收入,例如來自合同製造安排的收入。

一個 交叉信用法 也可以幫助一家美國公司減稅。 在美國收到的來自低稅國家的收入可以因為交叉信用而逃稅:使用在一個司法管轄區或對一種收入支付的超額外國稅款來抵消本應對其他收入繳納的美國稅款。

仔細閱讀上述公司的 10-K 將讓知情投資者對公司實際執行此類避稅策略一無所知。

我什至從同事那裡聽說,投資者最好不知道此類計劃,因為首席執行官和董事會的工作是盡量減少繳納的稅款,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淨收入。 我覺得這個異議很奇怪。 只要披露有助於知情的投資者預測未來的稅後現金流量或稅後收入或與此類未來稅後現金流量和收入相關的不確定性,我建議投資者有權知道。 如果不出意外,避免被媒體或跟踪此類惡作劇的 NGO(非政府組織)尷尬的頭條新聞風險。 與 ESG 投資者更相關的是,一家美國公司可以執行的最佳 ESG 是支付其公平份額的稅款。

如果有什麼可以/應該/已經完成怎麼辦?

公佈上市公司納稅申報表

如果上市公司可以相對容易地解決很多這樣的問題 公佈他們的納稅申報表 或者,如果國會或其他監管機構會讓上市公司這樣做,正如我之前所說的那樣。 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投資者對跨國公司用來將利潤存放在海外避稅天堂的稅收籌劃策略幾乎一無所知。

例如,福特確實披露了“截至 31 年 2021 月 16.7 日,16.7 億美元的非美國收益被視為無限期地再投資於美國以外的業務,而這些業務並未提供遞延稅款。” 從本質上講,XNUMX 億美元被藏在海外,福特的稅收支出數字不包括如果將這些利潤帶回美國將必須支付給美國國稅局(IRS)的潛在未來稅收負債。 福特使用了列舉的哪些技術(轉讓定價、低避稅天堂的知識產權、複選框條款或債務或收益剝離、交叉信用或其他一些技術)也並不明顯。

更詳細的 GAAP 披露

妥協是要求更好地披露稅收,以跟踪收入、成本、利息,從而跟踪多個地理管轄區的稅收。 GRI(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提出了以下一組披露。 我相信 該集 是圍繞最終規則制定進行對話的一個很好的起點。

特別是,GRI 文件的第 207-4 條提出了以下披露:

一種。 所有稅收管轄區 組織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記錄的財務信息中包含的實體是稅務居民。

b. 對於披露 207-4-a 中報告的每個稅收管轄區:

· 常駐單位名稱;

· 組織的主要活動;

· 員工人數,以及該人數的計算依據;

· 第三方銷售收入;

· 與其他稅收管轄區的集團內部交易收入;

· 稅前利潤/虧損;

· 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以外的有形資產;

· 以現金方式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 應計利潤/虧損的企業所得稅;

· 稅前損益按法定稅率計提的企業所得稅與應繳稅款存在差異的原因。

此外,對於披露 207-4-a 中報告的每個稅收管轄區,公司將報告:

· 員工薪酬總額;

· 代扣代繳稅款;

· 代表稅務機關向客戶收取的稅款;

· 與行業相關的和其他稅收或向政府支付的款項;

· 重大的不確定稅務狀況;

· 稅域內實體持有的公司內部債務餘額,以及債務支付利率的計算依據。

GRI 標準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但還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來修改或擴展這些披露要求,以解決美國稅法下常見的特定避稅計劃。

歐盟的國別報告

歐盟的新規則 很快將要求合併總收入為 750 億歐元的跨國公司報告其母公司是否為歐盟或擁有一定規模的歐盟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該規則將讓不少在歐盟擁有大量業務的美國跨國公司陷入困境。

該報告將要求集團所有成員(即包括非歐盟成員)在七個關鍵領域的信息:活動簡介、員工人數、淨營業額(包括關聯方營業額)、稅前損益、稅前利潤應計和支付,最後是累計收益的金額。 如果所報告的應計所得稅金額與已繳納所得稅金額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報告可能包括對這些差異進行解釋的總體說明。

從表面上看,歐盟的要求看起來比上一段討論的 GRI 網格更寬鬆,但就美國跨國公司的歐盟子公司而言,歐盟結構的優勢在於已經成為法律。 倫敦商學院的 Marcel Olbert 指出國別報告有助於用戶發現稅前盈利能力(按員工或占營業額的百分比)高得多的情況,尤其是在香港、盧森堡和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德國、英國、英國或美國等主要主流市場。

雖然我同意 Marcel 的觀點,但我認為歐盟的國別報告提案至少存在三個局限性。 首先,我不確定國別提案是否能讓投資者和用戶清楚地識別轉讓定價的惡作劇。 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公司需要按國家/地區的納稅申報表提供會計收入而不是收入,後者是繼續保密的信息。

其次,歐盟報告結構中對稅前利潤的依賴掩蓋了公司間利息費用的合法利息支出,這可能是稅收策略。 此外,稅前會計收入通常包含多項與轉讓定價無關的一次性費用或收益或收入。

第三,在歐盟,將遞延稅資產和負債賬戶的利率調節表和變動與各國數據相結合仍然很困難。 也就是說,反映在稅務賬戶而非 GAAP 財務報表中的稅務惡作劇在歐盟體系下將繼續不可見。

這個問題唯一真正的答案是要求上市公司公佈他們的納稅申報表。 歐盟按國家/地區報告是一個良好的開端,GRI 的模型優於國家和國家報告。

總而言之,我希望我已經說服您,我們需要比現在更好的公司稅相關信息披露。 一個知情的投資者希望有一些清晰度,以便能夠預測可持續的有效稅率,以便她可以預測未來的稅後現金流量和稅後收入。 ESG 投資者可能需要更詳細的管轄權數據,以評估美國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實施的避稅行為的確切性質。

正如我在課堂上所說,一家公司能做的最好的 ESG 就是支付其公平份額的稅款!

資料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shivaramrajgopal/2022/12/24/why-investors-need-better-corporate-tax-disclosurespart-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