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院週五關於在州之間進行墮胎旅行的法案召回了可敬的最高法院判例

路透社今日晚間報道:

“美國眾議院週五通過了立法,以保障跨州尋求墮胎的權利,此前幾個州在最高法院上個月的裁決後禁止了墮胎程序。” 現在是時候審查最高法院關於旅行權的著名案例了。

有1931年最高法院的經典判例。還有經典判例引用的更早的先例,即1868年的先例。

1931 年的案件是愛德華茲訴加州案。 那一年很重要。 那是大蕭條的最深處。 各國正在擴大其權力的限度來應對時代的危機。

具體來說,加州通過了一項措施,劃定州界,禁止州際旅行。 它不希望身無分文的人跨越州界。 那是一個著名的時期,絕望的人們從俄克拉荷馬州的沙塵暴中遷徙,他們克服重重困難來到加州並在那裡生存。

對加州法律的質疑已提交至最高法院。 法院駁回了加州劃定加州邊界以禁止州際旅行的企圖。

請注意,保守派法院很快就挫敗了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新政立法。 這不是左翼自由主義法院。 恰恰相反。

讓我們引用 1931 年法院的話。 它說:

「從一個國家自由遷徙到另一個國家的權利是受國家特權和豁免條款保護的國家公民權利。 第十四修正案 反對國家幹預。”

它引用了之前的一個案例:“先生。 穆迪大法官在特溫寧訴新澤西州一案中, 211美國78, 97, 29 S.Ct. 14, 18, 53 教育學士97,規定,“美國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是國家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

1931年的案例進一步引用了穆迪法官先前的觀點:

“他接著指出,公民權利之一是‘在州之間自由通行的權利’。”

1931年法院確實做出了讓步:「現在很明顯,憲法並未明確授予這項權利。

然而,1931 年前的 91 年法院立即引用了 155 年前的更早資料:1867 年最高法院關於旅行權的裁決:

「然而在此之前 第十四修正案 它被認為是我們聯邦政府的民族特徵的基本權利。 1867 年,克蘭德爾訴內華達案 (Crandall v. Nevada) 作出了這樣的判決。 在此案中,法院取消了內華達州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離開該州的每個人」徵收的稅款。

請注意,該案件與今天的爭議一樣,涉及不利於人員離開該州的州立法。

1931 年法院進一步援引 1867 年的判決:“在全國範圍內自由遷徙的權利是國民公民的權利。”

關於旅行權的應用將會有很多爭論。 用溫斯頓邱吉爾的話來說,這並不是這個問題的結束的開始。 這甚至不是開始的結束。 但是,法院在 1931 年和 1867 年對州際旅行權的表述表明了該權利的先例可以追溯到多久以前。

資料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charlestiefer/2022/07/15/the-house-bill-friday-for-travel– Between-states-for-abortion-recalls-venerable-supreme-court -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