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第一個氣候目標 - 為什麼京都的遺產仍然很重要

這是探討全球氣候會議締約方會議 (COP) 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 它探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京都議定書的成功和失敗,這是第一個設定國家減排目標的協議。 後續文章將涵蓋哥本哈根協議、巴黎協議以及 COP 27 的關鍵問題。

第一次嘗試

(京都 1997-COP 3,全球二氧化碳濃度 2 ppm)

3 年前,國際談判代表齊聚日本京都,參加第三次締約方會議(COP 0.5)。 自前工業時代以來,全球平均氣溫已經上升了 200 攝氏度,世界正在排放創紀錄數量的溫室氣體 (GHG)。 五年前,近 XNUMX 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該公約承諾將排放限制在“防止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的人為(人為)干擾的水平”。 現在,是時候做出承諾了。 談判人員日以繼夜地制定第一個明確的減排目標。 《京都議定書》的成功和失敗將對氣候談判的未來和地球本身的未來產生持久的影響。

新協議

在 1997 年京都會議期間,工業化國家對當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和幾乎所有歷史排放量負有責任。 基於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概念, 京都議定書側重於承諾工業化國家減排. 儘管鼓勵發展中國家減少排放,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僅適用於 37 個工業化國家和歐盟。 平均而言,這些首個目標旨在將排放量與 5 年的水平相比減少 1990%。

為了提高實現這些目標的機會,承諾的國家需要製定具體的政策來限制排放。 雖然預計會在國內減少排放,但各國也可以通過三種基於市場的“靈活性機制”實現其目標。 這些機制包括 國際排放交易 (IET),這創造了一個全球碳市場,在這個市場上,減排量過剩的國家可以將這些減排量賣給那些減排量不足的國家。 啟用了另一種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 CDM 項目使工業化國家能夠獲得核證減排量 (CER) 信用,用於資助發展中國家的綠色基礎設施和二氧化碳清除。 最後的彈性機制, 聯合執行(JI),允許一個減排成本高的國家資助另一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並為自己的排放目標賺取信用。

該協議還具有特色 已成為國際氣候談判標誌的其他要素. 京都設立了 適應基金 支持發展中國家,這已發展成為每年 100 億美元的適應承諾。 它還創建了排放清單和國家報告的年度報告流程,以驗證減排量、國際碳交易登記處和合規委員會,以支持氣候承諾的執行。

京都作為地標

那麼京都是成功還是失敗? 捍衛者會正確地聲明它是第一個(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溫室氣體減排條約。 儘管美國拒絕批准該條約,但仍有 192 個國家加入了該條約。 如上所述,《京都議定書》為包括《巴黎協定》在內的後來的氣候談判引入了許多架構。 京都的遺產包括適應基金、排放登記、碳市場和其他旨在調整激勵措施和提高雄心的國際合作方式。

由於京都議定書的實施被大大延遲(因為批准需要覆蓋至少 55% 的全球排放量),第一個承諾期從 2008 年到 2012 年。 然而,儘管等待,在 2012 年,受京都法律約束的國家的結果 與 12.5 年的水平相比,排放量減少了 1990%. 由於這些國家中的許多國家的排放量在《議定書》簽署之前處於上升軌道,因此這些減排量更加顯著。 就個人而言,充分參與第一個承諾期的 36 個國家中的每一個都達到了目標。

一堆熱空氣

深入研究《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量,結果並不像看起來那麼令人印象深刻。 大多數減排來自前蘇聯國家 使用了蘇聯的排放基準。 蘇聯解體後的快速去工業化使實現減排目標幾乎成定局。 當排除前蘇聯國家時, 總減排量僅為2.7%. 同樣令人擔憂的是,達到減排目標的國家中有 9 個需要依靠靈活性機制來做到這一點。 第一個承諾期的全球金融危機也有助於減少排放。

該議定書也未能限制發展中國家的排放,導致工業化國家對不公平競爭環境的激烈批評。 喬治·W·布什總統利用將發展中國家排除在外來為美國拒絕京都議定書合理化:“我反對《京都議定書》,因為它免除了包括中國和印度等主要人口中心在內的全球 80% 的國家的合規性,並將對美國經濟造成嚴重損害。” 自京都議定書以來,發展中國家的排放問題變得更加不可避免。 1997年,美國和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國。 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主要發展中經濟體快速增長,溫室氣體排放量也相應增加。 2006年中國年排放量超過美國印度的排放量現在幾乎等於歐盟的排放量.

通過2012, 全球排放量比 44 年的水平增加了 1997%,主要受發展中國家排放增長的推動。 十五年的談判和實施未能阻止溫室氣體的上升。

通往哥本哈根之路

繼《京都議定書》之後,隨後的 COP 側重於應對將議定書付諸實踐和加強全球氣候行動的挑戰。 在第七屆締約方會議上,國際社會達成了 馬拉喀什協議,它創建了關於排放交易和溫室氣體核算方法的新規則。 它還進一步製定了對未能達到目標的後果的合規制度。 2007 年在巴厘島(第 13 次締約方會議),談判尋求擴大和調動資金以促進全球減緩和適應工作。 COP 13 還見證了 巴厘島路線圖 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協議後繼協議,承諾所有國家減排。 經過兩年的規劃和談判,在哥本哈根舉行的第十五屆締約方會議上,這樣一項雄心勃勃的協議似乎很有可能。 被環保人士稱為“霍本哈根”的 COP 15 的現實情況將大不相同。

資料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davidcarlin/2022/11/11/cop27-our-first-climate-targetswhy-kyotos-legacy-still-mat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