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官支持“公共滋擾”的法律定義,駁回 $2.5B 的阿片類藥物訴訟

西維吉尼亞州南區高級地方法官 David A. Faber 法官駁回了亨廷頓和卡貝爾縣針對 AmerisourceBergen Drug Co., Cardinal Health 提起的「公共滋擾」訴訟CAH
和麥克森MCK
該訴訟稱,被告在該市和縣合法分銷阿片類藥物,導致了阿片類藥物的流行。

正如我之前的幾篇專欄中所描述的那樣,法貝爾法官運用「公共滋擾」法,確認公共滋擾是對公共財產或資源的不當乾擾,而不是合法銷售產品的不利後果。 法官裁定,雖然被告公司從 2006 年到 2014 年向原告社區的零售藥局運送了 51.3 萬粒阿片類藥物,但「為履行合法處方而分發受管制物質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

亨廷頓市長史蒂夫威廉斯(民主黨)發表聲明稱,除此之外,此案旨在為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緩解阿片類藥物危機所需的資源。 但當然,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並不是侵權責任的充分條件。

康德樂和麥克森在各自的聲明中指出,他們維護著防止鴉片類藥物轉移到非法管道的系統。

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michaelkrauss/2022/07/05/federal-judge-upholds-legal-definition-of-public-nuisance-dismisses-25b-opioid-su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