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絕給予用槍指著 83 歲祖母的警察豁免權

一名 83 歲的婦女在她的汽車被錯誤報告為被盜後被槍指著並戴上手銬,她可以起訴負責的官員,即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排除 這個月早些時候。

早在 2019 年 XNUMX 月,Elise Brown 就報警說她的兩輛車中的一輛奶油色的 Oldsmobile 被盜了。 但是當她駕駛她的另一輛車時,一輛深藍色的 Oldsmobile,一個自動車牌閱讀器掃描了她的車牌,並錯誤地將那輛車識別為被盜。

基於這一打擊,加利福尼亞州奇諾的警察將布朗攔下。 按照“警察的標準做法”,警察拔槍走近汽車,然後命令布朗關掉引擎,把她的鑰匙扔出窗外,然後慢慢走出車外。 布朗立刻答應了。

但即使在警察確認布朗沒有武裝或任何類型的威脅之後,他們仍然命令布朗跪下並給她戴上手銬。 事後,警察才意識到被盜車輛的報告有誤,並釋放了布朗。

為了維護她的第四修正案權利,布朗提起訴訟。 在她的訴狀中,她表示這起事件讓她遭受“嚴重、持續的身體、精神和情緒痛苦”。

作為回應,涉事官員辯稱他們有權 合格免疫. 正如司法研究所所解釋的那樣,這一法律原則保護所有政府僱員(不僅僅是警察)免受民權訴訟,除非他們侵犯了“明確確立的”權利。 為了明確確立一項權利,受害者需要確定具有相似事實模式的先例。

布朗認為她找到了一個。 在她被阻止的五年前,第九巡迴法院 拒絕 舊金山警察在 Denise Green 駕駛的汽車被自動車牌閱讀器錯誤地標記為被盜後,錯誤地攔下、戴上手銬並強迫她跪下,獲得了豁免權。

但聯邦地方法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並發現兩個案件之間存在足夠的“實質性差異”。 在這些差異中,格林報告說“膝蓋有問題”,而布朗顯然“沒有掙扎著跪下”,儘管布朗比格林大將近 40 歲。

此外,格林被戴上手銬長達20分鐘,而布朗“只”被戴上手銬約三分鐘。 因此,法院認為“事件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完全授予有條件的豁免權。

幸運的是,布朗在上訴時運氣更好。 7 月 83 日,第九巡迴法院裁定,當警察將布朗從她自己的車裡帶走時,他們“最初的行為是合理的”。 但在她立即服從他們的命令後,現場的警官們應該非常清楚,並沒有受到“一名 5 歲,身高 2 英尺 117 英寸”,體重 XNUMX 磅,手無寸鐵,完全順從的女人的威脅。 事實上,其中一名中士甚至告訴布朗,“顯然,你看起來不像是一名暴力嫌疑人。”

此外,涉及布朗和格林的案件之間的任何差異都“無關緊要”。 “事實表明原告在 湖水綠 沒有構成直接威脅與這裡所討論的事實在實質上是相同的,”第九巡迴法院補充道。 因此,法院拒絕就布朗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向警官提供有條件的豁免權,從而允許她的那部分訴訟繼續進行。

然而,第九巡迴法院仍然維持對布朗非法逮捕索賠的官員的合格豁免權。 但即使是這個分裂的決定對賴安納爾遜法官來說也太過分了。 納爾遜在一份尖刻的異議中警告說,通過允許一名 83 歲的婦女起訴錯誤地給她戴上手銬的警官,法院的決定“可能會阻礙未來警方對這些嚴重案件的執法和調查。”

納爾遜譴責多數人依賴“過於籠統的術語”來明確確立布朗的憲法權利。 相反,納爾遜只會允許一個荒謬的狹窄和具體的事實模式算作有效的先例。

“我們從來沒有這樣認為,”他寫道,“明確規定,警察遇到身材矮小的手無寸鐵的盜竊汽車嫌疑人時,不得指示嫌疑人跪下幾秒鐘,並給嫌疑人戴上手銬。幾分鐘,他們會核實汽車所有權並確認車內沒有其他人。”

然而,法官確實承認,“給一名遵守警方指示、行為端正、手無寸鐵的 83 歲婦女戴上手銬可能違反了社會禮儀標準。” 但尼爾森認為,即使“全國各地的祖母們可能會理所當然地揮舞著經驗豐富的手指來譴責這裡的警察行為”,這些警官仍然應該有權獲得合格的豁免權。

帽子提示 短路通訊 來自司法研究所。

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nicksibilla/2023/02/27/court-rejects-immunity-for-cops-who-held-83-year-old-grandmother-at-gun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