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反人類罪條約邁進了一步

18 年 2022 月 XNUMX 日,聯合國大會審議法律問題的主要論壇第六委員會通過了一項關於“危害人類罪” 未經表決。 該決議為就防止和懲治危害人類罪條款草案的各個方面進行實質性意見交流提供了空間,並在條款草案的基礎上審議了國際法委員會對公約的建議。 該決議規定了委員會審議該議題的程序,並為委員會審議條款草案製定了明確的時間表。 該決議進一步邀請各國在 2023 年底之前就條款草案和委員會的建議提交書面評論和意見。 秘書長將在將於 2024 年舉行的第六委員會屆會之前儘早準備並分發這些評論和意見的彙編。該決議是在國際法委員會的報告和 危害人類罪條約條款草案 2019 年提交第六委員會審議。

《危害人類罪》第 7 條對危害人類罪的定義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如謀殺、滅絕、奴役、驅逐出境或強迫人口遷移、酷刑、強姦、性奴役等罪行,作為針對任何平民的廣泛或系統攻擊的一部分,並且知道該攻擊。 危害人類罪不一定與武裝衝突有關,也可能發生在和平時期。

關於預防和懲治危害人類罪的條款草案將成為國際條約的基礎,其中包括防止危害人類罪的重要義務。 根據關於一般義務的第 3 條草案,“1.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不從事構成危害人類罪的行為。 2. 每個國家都承諾防止和懲治危害人類罪,這些罪行是國際法規定的罪行,無論是否發生在武裝衝突期間。 3. 任何特殊情況,如武裝衝突、國內政治動盪或其他公共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危害人類罪的正當理由。 此外,根據關於預防義務的第 4 條草案,“每個國家承諾根據國際法通過以下方式防止危害人類罪:(a) 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適當的預防措施管轄權; (b) 與其他國家、相關政府間組織以及酌情與其他組織合作。”

目前,國際法中不存在與危害人類罪相關的此類義務,而國際條約則側重於其他國際罪行,特別是種族滅絕、酷刑、種族隔離和強迫失踪等罪行。

由於第六委員會將著手採取後續步驟,使 關於預防和懲治危害人類罪的條款草案 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機制,這樣一項條約的必要性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 考慮到世界各地可怕的暴行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需要做更多工作以確保緊急處理這一趨勢。 儘管存在防止種族滅絕的義務,但在《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種族滅絕公約)第一條中,各國不願承認暴行為種族滅絕,甚至不願承認種族滅絕的嚴重危險,以採取行動防止。 滅絕種族罪的獨特性質,如《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所定義,要求有具體意圖來全部或部分消滅受保護的群體,使各國能夠不採取任何行動而逃脫,因為他們聲稱的罪行尚未得到滿足。 即使在國際法院澄清“一個國家預防的義務和相應的行動義務是在國家得知或通常應該知道存在將實施種族滅絕的嚴重風險時產生的”,而不是各國確信正在實施種族滅絕。 更廣泛的保護責任 (R2P) 包括各國保護本國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種族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的責任,以及相互鼓勵和幫助彼此維護這一承諾的集體責任,是一項政治承諾,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新的危害人類罪條約將為預防和懲治危害人類罪增加法律效力。 同樣,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該條約。 如果有疑問,我們需要想想發生在緬甸、新疆(中國)、提格雷(埃塞俄比亞)、尼日利亞、烏克蘭、阿富汗的暴行——這些暴行符合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法律定義。

來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ewelinaochab/2022/11/19/a-step-closer-towards-a-treaty-on-crimes-against-huma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