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稅:新的預算法

一場真正的馬拉鬆比賽,其中不乏障礙,甚至在批准的過程中也存在程序性障礙,主要是由於反對派和政府的政治力量在法庭上發生小規模衝突:這是意大利最新的加密稅。 

正如預期的那樣,最終批准的文本版本與源文本沒有太大差異。 另一方面,為了在 XNUMX 月底前越過終點線,從而避免臨時演習的幽靈,該演習已被強加信任所武裝。

這是一種以財政措施為中心的策略,對於影響加密貨幣世界用戶和運營商的部分,首次看到明確針對加密資產中所謂的“加密資產”的稅收規定。法律,我們在這些專欄中基本上已經預料到了。

這些規定匯集在第 126/144 號法律第 1 條第 197 至 2022 段中。

至於 加密世界 就此而言,核心方面在於在更廣泛的雜項收入類別中創建一種特殊類型的加密資產交易資本收益收入。

對於這類收入, 26% 替代稅 引入,當資本收益超過 2,000.00 歐元時觸發。

過去,法律規定,從加密資產交易中獲得的任何收入都屬於所謂的雜項收入(TUIR 第 67 條)的範圍,因此,需要繳納先前規定的替代稅。 也就是說,資本利得仍有 26%,只有在持有資產的對價連續七個工作日超過 51,645.68 歐元門檻的情況下才會觸發。

預算法中確立的另一項原則是為監控外國資產而申報加密資產的義務,因此將其納入著名的 RW形式 的納稅申報表。

然後有一些條款旨在公開持有的加密資產資產,並糾正過去以 RW 形式未申報的情況。

正如最近幾週所寫的那樣,這項法律既有優點也有缺點。

對影響加密貨幣交易以及更普遍的各種加密資產的稅收方面的明確監管開闢了道路,這無疑是積極的。

通過這種方式,如果不出意外的話,納稅人可以有一點額外的清晰度和意識,並且可以遏制金融部門經常武斷和自相矛盾的解釋。

另一方面,這部法律還有很多很多方面沒有解決。

雖然(顯而易見)立法機關打算追求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出現與加密世界相關的應稅事項,但根據該法律的編寫方式,不確定是否會實現這一目標。

讓我們看看為什麼。

新加密稅的限制和基礎設施

首先,新法律規定的各種稅收義務的基礎是“加密資產”的概念。 也就是說,無法求助於反洗錢立法(第 231/2007 號法令)所定義的“虛擬貨幣”概念。

根據新通過的法律:

“術語‘加密資產’是指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示,可以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傳輸和存儲。”

如果反洗錢法中的定義已經過於寬泛,即使與歐洲層面的定義相比,新引入的“加密資產”概念最終也會對任何類型的資產、無形資產或應用徵收相同的稅處理,僅僅是因為它們基於分佈式分類帳技術。

換句話說,法規沒有考慮到(許多)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的功能差異。

因此,例如,在稅收方面代表藝術品的 NFT 的持有和轉售最終受到監管的方式與持有和轉售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加密貨幣的方式完全相同:因此可能需要繳納替代稅,並且在 RW 表格中似乎需要遵守相同的報告要求。

如果創作它的藝術家選擇以物理形式創作相同的藝術作品,而不是在不可替代的加密文件上以數字形式創作,那麼無論誰成為它的所有者,都將承擔完全不同的義務:資本利得不徵收替代稅; RW 表格中沒有聲明(如果作品實際留在意大利)。

與引入新的替代稅(主要復制資本利得和外幣的替代稅計劃)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確定實現價值的計算基礎始終是費力和值得懷疑的差異來確定是否實現了資本收益(或資本損失)以及實現了多少資本收益(或資本損失)。

關鍵是,在沒有官方價格表且報價可能因不同平台而存在顯著差異(有些人以套利為生)的情況下,計算基礎的確定有助於確定太容易被質疑了。 因此,儘管已履行報告義務,但仍受到審計和控制的風險絕非可以忽略不計。

加密世界的稅收競爭

現在,鑑於 26% 的稅率並不便宜,並且考慮到所有其他可能的複雜情況,很容易預測,特別是那些發現自己在任何類型的加密資產中積累財富的人(因此不僅是雙向加密貨幣) , 但是也 的NFT,或各種類型和具有各種功能的代幣),其今天的對價非常大,可能會發現將他們的稅務居住地轉移到對加密資產徵稅的國家更方便 更清晰,更不激進. 您無需為此而前往迪拜。 瑞士和葡萄牙指日可待,對加密貨幣更加友好。

而且, 預算法,在第 133 段中,提供了使用 TUIR 第 9 條規定的標準,以替代成本或購買價值的方式確定資本收益的可能性,簡而言之,這就是規範所稱的“正常價值”。 只有在支付 14% 的替代稅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此選擇權。

現在有必要提一下,對於一個普通納稅人來說,要理解正常價值應該如何根據藝術規定的標準來確定。 9(並因此了解訴諸此量化標準的實際便利性)可能是令人頭疼的問題,只有優秀的會計專家的幫助(以及求助於大劑量的阿司匹林)才能緩解。

另一個問題:根據新法律,加密資產必須遵守監控義務,即以 RW 形式進行聲明。 但是,規則的編寫方式並沒有解開一個至關重要的結。 即,這項義務是不分青紅皂白地觸發,還是僅在加密資產具體符合外國資產條件時觸發。

值得回顧的是,事實上,意大利稅務局 (Agenzia delle Entrate) 本身在法律通過前幾個月對質詢的答復中確認了以下原則:如果加密貨幣存放在交易所的託管錢包中根據意大利法律,平台沒有義務申報,假設分配加密貨幣的錢包的私鑰在意大利持有。

這有可能為申報義務的訴訟打開大門,還因為,我們不要忘記,自 2022 年以來,所有交易所,為了在意大利運營,事實上,根據意大利法律的明確規定和相關監管條例,因為他們只能通過在意大利至少創建一個常設機構或法人機構並在 OAM 登記冊上註冊來運營。

這個問題也特別相關,因為新法律中包含了具體規定,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對過去未申報的一種特赦來誘導意大利納稅人已經持有的加密資產的出現,其金額取決於資本利得是否已實現。

如果未實現收入,每年持有未申報的加密資產,其對價的 0.5%; 另一方面,如果收入已經實現,則必須支付所持資產價值的 3.5%(每年持有),外加 0.5% 的罰金和利息。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大赦與資本收益的實際數額脫鉤。

加密稅:即使在反洗錢措施上也缺乏明確性

現在,除了難以客觀且無爭議地確定對價的大小外,尚不清楚是否以及何時需要以 RW 形式申報持有的加密資產這一事實有理由相信它也將大大條件選擇是否獲得這種形式的特赦。

另一章預計將不乏質疑和訴訟機會的規定(第 142 段)規定,這種類型的“正規化”僅對收入和不適用處罰,但仍堅持“證明投資金額來源的合法性”。

然而,如何提供這樣的演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事實上,即使根據這一具體規定,該法律的問題之一是它與現行的反洗錢規定缺乏聯繫,而且它如何能夠聯繫起來還有待理解由於通過了重要的歐洲立法,從資金轉移條例到新的反洗錢指令,監管框架可能會在 2023 年得到顯著實施。

簡而言之,風險在於意大利納稅人在繳納大量稅款後,由於反洗錢領域的重大限制,最終將擁有一些他們可能無法享受的資產。

如果立法機關規定了一種反洗錢“安全行為”,即在履行了納稅義務後,對資產的合法來源將被觸發,包括出於其可融資性的目的。

改進法律規定的可能性始終存在,但與此同時,其他國家正在申請樞紐的作用,並為吸引經濟和金融舉措、資本和數字遊民創造有利條件。

讓我們希望新法律能夠成為建立創新企業接受系統的第一步,而不是通過為財政部的金庫擠壓一些額外收入來刮桶底的簡單目的本身。

資料來源:https://en.cryptonomist.ch/2023/01/03/crypto-taxation-the-new-budge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