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開始就加密貨幣作為證券和投資工具的分類進行磋商

比利時正在舉行公開諮詢,以確定是否應將某些加密資產歸類為證券、投資工具或金融工具。 該國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FSMA)在一份聲明中表示:

“......FSMA 希望提供明確的信息,同時等待歐洲採取統一的方法[1],關於何時加密資產可以被視為證券、投資工具或金融工具,以及它們是否屬於招股說明書立法和/或 MiFID 商業規則的範圍。”

監管機構表示,雖然歐盟預計將於 2024 年敲定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加密資產市場 (MiCA) 監管,但加密企業需要明確它們是否屬於現有法律的管轄範圍。 為此,監管機構制定了指導方針,以確定哪些加密貨幣可能被歸類為證券或金融工具以及哪些法律適用於它們。

該指南提供了確定加密資產分類的分步計劃。 第一步是確定加密資產是否“納入工具”,即它們是可交換的或可替代的。

該指南表示,未納入工具的加密資產不符合證券的資格。 然而,如果將它們合併到儀器中,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首先,這些工具可能代表項目的股權或投票權或一定金額的付款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些工具是可轉讓的,則根據招股說明書法和金融工具,加密資產就符合證券的資格。 《招股說明書法》要求加密資產發行人向潛在投資者發布招股說明書。

作為金融工具,資產還必須遵守 MiFID 行為規則。 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 規定了投資公司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投資者受到保護。

然而,如果這些工具是不可轉讓的,那麼加密資產就有資格作為投資工具,發行人需要根據招股說明書法發布招股說明書。

其次,這些工具可能代表發行人交付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工具具有主要或次要投資目標,則其被歸類為受招股說明書法管轄的投資工具。 但如果這些工具沒有投資目標,則加密資產將超出招股說明書法的範圍。

該指南規定了確定工具是否具有投資目標需要檢查的許多方面。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加密資產將被視為具有投資目標:

“……票據可轉讓給發行人以外的其他人; 發行人發行數量有限的票據; 發行人計劃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並有盈利預期; 籌集的資金用於發行人的一般融資以及尚未開發的服務或項目:這些工具用於支付員工工資; 發行人以不同的價格組織了多輪銷售。”

該指南補充說,沒有任何發行人但由計算機代碼生成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BTC)和以太坊(ETH),不受招股說明書監管、招股說明書法或 MiFID 行為規則的約束。

諮詢向所有利益相關者和投資者代表開放,並將於 31 月 XNUMX 日結束。

資料來源:https://cryptoslate.com/belgium-starts-consultation-on-classification-of-crypto-as-securities-and-investment-instruments/